序言
楚雄師范學院(以下簡稱學校),其前身為 1978年建立的楚雄師范??茖W校。 2000年,楚雄民族師范學校并入楚雄師范高等??茖W校,在此基礎上, 2001年 5月,經國家教育部批準,組建楚雄師范學院。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秉承“篤學尚行,揚美崇善”的校訓,弘揚“嚴謹治學,求實創新”的辦學傳統,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學校堅持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應用型本科大學的辦學定位;著力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尤其為基礎教育事業培養“思想品德優,專業基礎實,職業能力強,綜合素質高,工作適應快”,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有社會責任感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努力把學校建設成為應用型人才培養突出,師范教育特色鮮明,在全國同類高校中具有較強辦學實力和競爭力的地方本科師范院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職能的根本制度,是學校制定、修訂其他制度和規定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 學校登記名稱為楚雄師范學院,簡稱“楚雄師院”,英文名稱為 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簡寫為 “CXNU”。
學校辦學地址是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546號,郵政編碼:675000。
學校的互聯網域名為 http://www.srivo.com.cn。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公益事業組織和高等教育辦學實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實施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開展繼續教育、留學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六條 學校實行教授治學,保障學術自由和學術民主,促進學術發展。
第七條 學校實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職員工和學生參與學校決策、執行和監督。
學校建立健全師生參與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機制。
第八條 學校實行黨內監督和社會公眾監督的雙重監督機制,執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九條 學校?;?、校旗、校歌、校慶日如下:
(一)學校?;瞻ɑ罩竞突照?。學?;罩緸閳A形,以楚雄師范學院標志性建筑“明代古雁塔”和“大雁”、“書”、“階梯”為原型設計構成?;請D案主體;以校訓“篤學尚行,揚美崇善”小篆字體為設計組合元素;中文校名為楚圖南親筆題寫字樣。
學?;照聻榻搪毠ず蛯W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圓形證章。其圖案、文字與學?;罩鞠嗤?。
(二)學校校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中央位置印有校名,并配以學?;罩?。
(三)學校校歌是《賀新郎〃雁山魂》,曹曉宏作詞,陳勇作曲。
(四)學校校慶日為每年 5月 11日。
第二章 學生
第十條 學生是指被本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一條 學生除享有法定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質健康、技術技能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學校和社會的資助;
(七)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八)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對所受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遵照規定程序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一)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生除履行法定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勤奮學習;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參與科研活動和創業創新計劃;
(四)按照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生活和其他公共設施;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學籍管理規定,對修完教學計劃,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授予學位條件者,授予相應學位。
第十四條 學校支持學生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類課外活動,支持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五條 學校貫徹國家有關規定,對學生實行資助,關心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幫助。
第十六條 學校對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體育鍛煉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及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學生黨團組織參與學校管理,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相應的申訴機構,建立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機制和救濟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九條 中外交換生、進修生及其他在校學習人員依照學校有關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根據需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工比例。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和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技術等級和崗位聘任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二)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對學校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三)按照規定公平地獲得出國(境)學習、進修、交流、訪問的機會,學校鼓勵教職員工參與國際合作、在國際學術組織任職;
(四)公平地獲得個人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和學習機會,按照其工作職責和貢獻程度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依法領取相應薪酬;
(五)在工作業績、工作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地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對職稱、待遇、紀律處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并請求處理;
(七)國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的休息、休假權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相應崗位履行職責;
(二)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三)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四)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五)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六)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七)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在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以及為學校爭得榮譽的教職工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進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職務變動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 學校關心教職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相應申訴機構,建立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機制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八條 學校關心離退休教職工的思想、學習、生活,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建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 港澳臺、外籍教師的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三十條 學校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舉辦。
第三十一條 政府作為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自主辦學、自主管理;提供辦學資金,保障辦學經費來源;維護學校利益,支持與引導學校發展。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面向社會自主辦學,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學校發展規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傳承與創新、社會服務等活動;
(三)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保證教學質量達到舉辦者規定的標準;
(五)按照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擬定招生方案,調節各專業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序;
(六)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事務;
(七)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八)招聘教職員工,評聘其職務,考核并調整其收入分配;
(九)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辦學經費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授予學位;
(十一)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杰出人士(或校友)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十二)法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法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圍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與服務;
(二)尊重和保障教職工和學生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改善教職員工和學生在校學習、工作、生活的條件,為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相關費用,依法管理、合理使用學校經費;
(六)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社會機構對學校辦學質量的評價;
(七)學校通過設立相對獨立的評價機構,聘請相關專家,對教學質量進行監督和評估;
(八)法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學校管理和組織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楚雄師范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黨委和行政對重大問題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
第三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楚雄師范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的工作,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叭匾淮蟆保粗卮笫马棝Q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楚雄師范學院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 5年。學校黨委對黨代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議(簡稱“黨委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楚雄師范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 5年,在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監督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履行監督、執紀、問責的職能,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的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行政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其他內部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基礎教育事業需要,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創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置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按照學校、學院二級設置。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對學校學術事務進行統籌、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
(一)審議或決定下列事項:學科專業、教師隊伍、科學研究和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學科專業的自主設置或申請設置;學術機構設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的學術標準,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
(二)評定下列事項: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及對外推薦;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選,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推薦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的設立等;
(三)對下列事項提出咨詢意見: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和戰略的制訂;教學、科研經費的預決算;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申報;境外合作辦學和對外合作等事項;
(四)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的事項。
第四十條 學術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組建、運行并履行職責。學術委員會委員原則上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與學校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學術委員會人數為不低于 15人的單數。人選由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學術委員會設主任 1名,由全體委員會議選舉產生。設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學院學術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下設學科建設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一)學科建設委員會委員由相關校領導、教學科研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校內學術帶頭人等組成。負責學校學科規劃、建設與調整,學科預算等重大事項的審議;
(二)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由學校教學單位和有關職能部門中具有較深學術造詣和豐富教學經驗的教師代表組成。負責專業建設、課程與教材建設、教學質量保障和實驗教學等方面的研究與咨詢、指導與服務、評估與審議;
(三)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委員由學校相關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相關學科教授代表組成。負責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有關學術事項的評審;
(四)學術道德委員會委員由校內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揚良好學術道德的專家學者組成。負責審議學校在學術道德方面的規定,督促和指導學術單位的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維護,受理學術違紀問題的舉報、投訴,組織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等事項;
(五)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學??筛鶕枰鲈O或調整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采取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專門委員會由委員會主席主持,其人選經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各專門委員會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置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法負責學位授予辦法制定,學位(含名譽學位)評定、授予和撤銷,學位爭議的裁定等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依法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及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學研究人員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名,設副主席若干名。學位評定委員會在主席主持下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四十三條 學校支持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積極構建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既相對獨立,又相互支撐的有機協調運行機制。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專門工作機構和組織,依其規則履行職責,輔助學校決策。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教代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應當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學校建立健全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組織。
第四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聯合會等學生組織的領導機構。
第四十七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第四十八條 學校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四十九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五十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置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為師生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按照權責對等、動態適應的原則,明確學校和學院的權限,賦予學院相應的辦學自主權。
第五十二條 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院下可設系、所、中心等教學和學術機構。
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范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管理權,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除有特別規定外,學校通過預算方案劃撥學院日常經費和其他資源,定期評估學院的績效。
第五十三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學院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
學院黨委(總支)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四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除有特別規定外,學院院長的人選通過學校組織公開招聘、民主推薦等方式產生,經學校組織部門考察、黨委會批準,由校長聘任。
第五十五條 學院重大事項實行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制度。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負責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包括:黨委(總支)書記、學院院長、副書記以及副院長等。按照黨務事項和行政事項分別由黨委和行政負責人召集。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若干獨立建制或非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研究機構。
具有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學校根據研究機構的性質,對其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其負責人通過公開招聘或民主推薦等方式產生,經學校組織部門考察、黨委會批準,由校長聘任。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設各類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基地。建設多層次、多樣化的教學實驗室和校內外教學實習、實踐基地。
各類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基地、教學實驗室、教學實習實踐基地的審批和管理,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學??梢耘c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聯合設置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后勤保障
第五十九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撥款收入、上級專項補助收入和學生學費、住宿費、培訓費、附屬單位上繳管理費等預算外收入及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學校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依法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六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包干使用”的財務管理體制。
學校實行預算管理制度,堅持“開源節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確保重點,提高效益”的原則,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預算、項目支出預算在內的預算管理體系。
第六十一條 學校完善財務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務管理規定,對校內單位實行經濟責任制管理,執行財務審批制度。
學校執行審計監督制度。校審計部門代表學校對學校收支情況、校內工程款決算、校內各單位經濟責任人和校辦企業年度報表進行審計,并建立審計報告制度。
第六十二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學校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三條 學校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